欢迎您访问澳门·威尼斯人(Venetian)轴承生产有限公司
全国咨询热线: HASHKFK

新闻资讯

威尼斯人常见问题

Venetian

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探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小编2026-01-10 20:30:39

  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探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长期面临着案外人财产权保护不足的困境。具体而言,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案外人权利保护在审前、审判与执行阶段分别呈现出实体权利受损、程序参与虚化及权利救济阻塞的问题。而案外人诉讼地位不明、法律监督缺位,以及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依附性是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系统性构建全方位的案外人权利保障体系是目前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当务之急,包括明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建立审前涉案财物处置行为审查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以及构建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四个环节。此制度整合旨在推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法治化转型,实现对案外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然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观念有重犯罪惩罚轻权利保护之倾向,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的保护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揆诸当下,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密度严重不足,案外人实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愈演愈烈。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我国案外人实体权利保护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桎梏,使案外人实体权利保护举步维艰。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意见的听取义务,以及案外人必要时的出庭权利,但立法对案外人权利具体行使方式的缺漏最终使案外人权利落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规定》)虽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往往被驳回,难以发挥实效。

  第一,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代表的对物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赋予了侦查机关为调查犯罪对涉案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行为的权力。以诉讼经济原则为指导,侦查机关高效的强制措施实际上以案外人的利益牺牲为代价。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将财产转移,刑事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尴尬窘境出现,侦查机关往往会在并未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大部分乃至所有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而此举将不可避免的将使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受到错误处置。

  第二,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是指在对于较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以及对于易贬值、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经权利人同意,侦查机关可以先行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实现对涉案财产的保值。不容置喙的是,先行处置措施确有保障涉案财物价值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受损的意义。但在涉案财物权属问题并未经过法院审判确定的情况下,仅凭“表面”权利人的同意处置相应财产,实际上剥夺了刑事案外人后续通过审判异议制度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机会。

  第三,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审前返还。为防止处置行为给被害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侦控机关在尚未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决时,通常选择将所谓“权属明确”的涉案财产先行返还给被害人。然而,在案外人尚未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权属的认定不会受到任何质疑。在没有第三方能够动摇办案人员内心确认的情况下,是否将涉案财产返还给被害人将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志。侦控机关对审前阶段涉案财物处置的主导,实际上使案外人沦为了涉案财物处置行为的被动接受者。

  其次,将案外人出庭的条件限定为“必要时”的表述致使案外人出庭参与刑事诉讼成为偶然。相关司法解释对究竟何为“必要时”并没有作出清晰可行的认定,导致在个案认定中案外人是否能够参与到法庭裁判过程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事实上,将案外人能否参与庭审交由法官裁量与本程序设计的初衷和理念相悖——为案外人搭建一个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使法官能够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对涉案财产权属问题作出准确的裁判。偶尔才能得到的出庭机会实际上导致案外人无法详尽阐述其对涉案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部分案外人无法出庭参与刑事诉讼也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最后,案外人参与法庭审理也并不必然获得法院对涉案财物权属问题的裁判。以胡某职务侵占案为例,即使案外人某某公司提起了审判异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主张其被冻结的款项为其合法财产,法院却以该钱款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不宜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处理为由拒绝对涉案财产的权属作出认定。法院要求案外人另行依法解决涉案财产权属问题,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对案外人的权属异议作出任何评价。法院将涉案财物权属问题推诿至执行程序或另行解决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案外人在审判阶段获得救济的机会。

  《刑事涉财规定》第15条赋予了案外人就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权利。法院在接受异议后,需要根据是否可以裁定补正来适用不同的程序。而实际上,法院较少通过裁定直接更正裁判。一方面,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那些裁判错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法官出于谨慎的考虑并不会倾向于通过该程序来修正裁判。另一方面,由于执行部门不具备对裁判的修正权,是否更改原裁判需要交由刑事审判部门决定。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刑事审判部门能否公正地作出与原裁判相反的认定仍有待证明,这就导致案外人权利救济最终被推向再审程序的启动。

  另外,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也较少以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为由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涉案财物权属问题的错误认定”作为法定的再审启动事由。另一方面,即使刑事裁判对涉案财产权属问题的判断确有错误,基于对再审启动的审慎态度,法院也不会以牺牲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妥当性为代价推翻整个刑事裁判。即使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得到纠正,但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的司法现实,再审程序很难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诉讼案外人提供稳定、有效的救济。

  立法对案外人法律地位的缺漏,导致案外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面临程序性失权的困境。在审前阶段,侦控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往往甄别不利。在审判过程中,案外人既不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行使辩护权,也不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寻求公诉机关救济,而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案外人在“控辩审”的传统刑事诉讼构造中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法律地位的模糊一定程度上也抑制着司法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积极性。

  在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中,案外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参与过程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依赖性和不确定性。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对于案外人的程序性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除了在审判程序参与、举证质证、辩论等核心诉讼权利方面存在明显的空白之外,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也因立法对权利行使方式的缺漏而阻滞。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不仅增加了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使其在诉讼程序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在涉案财物处置前,由于司法审查的缺失,侦控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先行处置和审前返还等行为存在权力行使恣意的问题,案外人权利严重受损。此外,缺乏监督的处置行为将对法院独立审判施加无形的压力。基于此,本文主张构建专门的涉案财物处置审查程序。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权难以进入到处置前阶段,本文认为,由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司法审查具有合理性,更契合我国诉讼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司法审查的重点应当集中于处置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案财物权属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当建立听证审查制度与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相结合。在涉案财物处置前阶段,案外人就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然而,上述权利的行使方式并未在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得到细化。因此,本文主张建立听证审查制度,赋予落实案外人在处置前阶段的异议权。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审批涉案财物处置行为过程中,发现该涉案财物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通知特定案外人,并在案外人主张财产权利且涉案财物权属问题复杂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审查。涉案财物处置审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纠正处置前阶段权力滥用的乱象,又可以弥补案外人异议权利缺失的不足。

  首先,尽管案外人对于定罪量刑程序而言属于“案外”,但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而言,案外人应当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的最终结果与案外人实体财产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其次,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财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在诉讼中不归属于任何一方,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最后,为使案外人的程序参与权与财产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案外人应当享有举证、质证乃至上诉权在内的广泛诉讼权利。而此时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诉讼地位,都无法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做出合理解释。

  一方面,案外人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应当得到进一步强化。及时获悉财物可能受到处置,是案外人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具体而言,在审前阶段,当侦控机关对涉案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时,应当一并进行权属核查。若发现被查控财产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资产,尽管其具有刑事证据价值因而需暂行控制,侦控机关仍应及时向该特定案外人通告。在审判阶段,因涉及对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理,法院除通知特定案外人之外,还应采取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对潜在案外人的告知义务。在执行阶段,倘若发现新的对涉案财物可能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执行机关仍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案外人庭审参与权需要在该程序构筑中得到明确。而限制案外人出庭参与刑事诉讼的最大障碍即在于《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必要时”这一表述过于模糊。为最大程度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司法资源节约与刑事诉讼效率的实现,本文认为,如案外人于涉案财物审前处置阶段,已经接受侦控机关的询问,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归类于“没有必要”通知其参与庭审的情形;而凡是在审前处置阶段要求通过听证主张对涉案财物权利,检察机关并未支持其主张,或是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财物享有相应权利且能达到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时,则应当属于“有必要”通知其出庭的情形。

  所谓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是指将定罪量刑的审理与涉案财物处置的审理予以适当分离,在定罪量刑程序结束后单独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进行审理,最后由合议庭一并对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作出裁决。让案外人在专门的涉案财物审判调查中充分的举证、质证及发表其财产意见,实现涉案财物法庭审理的实质化与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另外,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建立需要对程序设计进行进一步细化。本文主要从开庭审理形式以及证明规则两方面进行阐述。

  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的审理程序应当配备与之适应的证明规则。就证明责任而言,由于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环节本质上具有刑事诉讼性质、案外人证明难度与成本远高于检察机关,涉案财物权属信息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就证明标准而言,涉案财物处理程序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程序并不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不会造成被告人人身自由或生命等重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标准可以低于定罪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可以参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可能”。

  我国现有的附属性涉案财物审理的程序设计缺乏对案外人的特别关怀,案外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明确的诉讼权利。本文所主张的相对独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构建,实质上要求任何剥夺或限制案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经过一个正当、独立的司法程序,这宣告着对案外人财产权的特别保护。相对独立的程序构建旨在实现一个更高层次的目标,即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构筑起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障防线,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庇护。

  一方面,应当赋予案外人独立的上诉权。案外人独立提起上诉,能够通过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进行监督,实现救济权利的拓展。就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而言,由于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结果可能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就涉案财物部分提起上诉的,应当连带定罪量刑部分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在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赋予案外人独立的上诉权,增设审判阶段的救济权利,是案外人享有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案外人的异议权应当得到进一步明确。如果案外人认为初审判决或裁定有瑕疵,即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并且这些瑕疵与判决或裁定有直接关联,他们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当案外人异议为执行标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执行法院不能局限于权利外观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当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裁定中止相关财物的执行程序。当案外人异议为执行行为违法时,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改正。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与成因,本文提出通过系统性改革构建全方位的案外人权利保障路径:首先确立案外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其权利保障奠定基础;其次强化审前处置的司法审查,有效规制权力滥用;再次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实现财产处置的实质化与公正性;最后完善审判与执行阶段的双重救济机制,形成贯穿诉讼全程的权利保障体系。这一制度构建旨在充分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程序对全体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尊重与维护。

  对案外人权利的保障绝非零敲碎打的修补所能达成,而必须进行结构性的程序重塑与理念更新。需要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关涉案外人的每一个阶段、每一项程序进行细致入微的审视。因此,本文在立足于本土司法现实的基础之上,试图从明确诉讼地位、强化审前审查、设置相对独立审理程序、构建权利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探寻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程序探索与构建旨在将案外人从程序的“边缘人”提升为真正的诉讼参与者,为其提供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实质性保护。